近年來,伴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醫藥產業在市場化競爭中得到了空前的發展。由于現階段醫藥政策的調整,藥品流通市場首當其沖受到前所未有的影響,而未來,當警惕惡意競爭時代的來臨。
按照《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在各級醫療機構逐步建立健全的展望中,通過地區集中招標確定藥品配送企業的模式已經形成定勢,并將程序化。在公開競爭、透明競爭,以實現通過減少藥品流通環節降低藥價目標的同時,藥品流通企業已然進入微利時代,這已經讓規模以下藥品流通企業感到生存的壓力。再加上對中標企業規模、數量的嚴格控制,導致已中標企業有更大的發展空間,未中標企業的實力將大為減弱。如果以中標期限一年來算,一年前原本實力相差不大的企業,一年后中標的和未中標的就難以在一個層次上競爭。而醫療機構用藥總量占藥品市場份額70%以上的事實,也使得未中標企業向零售藥品行業拓展的空間非常有限,甚至難以維持其正常的運轉。
藥品批發行業如此,藥品零售行業稍后一段時期也會顯現出同樣的局面。在前期合法的藥品流通市場競爭中,將要被淘汰的企業必然面臨著如何生存,甚至破產倒閉的難題,而此時他們已經沒有了與對手展開“肉搏”的實力。在生死存亡的關頭,如果不能轉行,企業只有違法競爭和惡意攻擊對手兩種選擇。在藥品招投標越來越公開、公平和藥品違法銷售行為將受到更嚴厲打擊的趨勢下,前一種選擇只能加速企業的死亡。這樣,企業選擇的路徑只有后者——惡意攻擊競爭對手。所謂惡意競爭正是指對競爭對手不擇手段地進行攻擊,以達到擊垮對手,尋求自身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如此推斷,藥品流通市場的惡意競爭或許難以避免。
需要特別聲明的是,筆者做出這樣的分析和判斷,并不是質疑中央深化醫藥衛生體制舉措的正確性。開展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包括筆者在內的廣大人民群眾都是受益者,這也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的一項英明決策。但在此項政策的推進中,肯定會逐漸暴露出一些不盡如人意,甚至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這不僅需要及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相應的補救措施,提高社會救助能力,更需要各級政府未雨綢繆的主動作為。相信通過整體運籌和把握,筆者擔心的問題乃至類似的問題一定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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