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機械:我國建立農用機械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國務院9月24日公布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這一條例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規定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及時召回存在設計、制造
國務院9月24日公布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這一條例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規定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及時召回存在設計、制造等缺陷的農業機械。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將從源頭上減少安全隱患,提高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確保農業機械的安全使用。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條例規定了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存在設計、制造等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及時報告當地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農業機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如果不履行這項義務,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生產者召回農業機械,責令銷售者停止銷售農業機械。
這位負責人說,條例還明確了農業機械生產者的質量保證責任,規定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組織生產,建立健全質量保障控制體系;對依法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農業機械,其生產者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并按照許可的范圍和條件組織生產。農業機械經檢驗合格并附具詳盡的安全操作說明書和標注安全警示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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