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用得好好的一臺彩電,3月15日晚上看著看著卻突然起火了。柯城區橫路鄉吳家村村民潘信潮遇上了這事,他把銷售這臺彩電的市區上街某家電賣場投訴到工商部門。
據記者了解,潘信潮家的這臺21英寸的品牌彩電,是2025年在市區上街一家家電賣場買的。3月15日那天晚上6點多,家人正在看電視,電視機卻突然起火,把電視柜、窗簾以及電視柜后面的墻都燒黑了。
3月16日,市工商局上街工商所聯系了商家,一起趕到消費者家里查看。根據查看的結果,工商部門表示,雖然這臺彩電已經超過了“三包”期,按照購買時商家和消費者的約定,商家不再對彩電出現的問題承擔責任;但是,電視機屬于電子產品,與食品一樣,是限期使用的產品,按照相關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可是,該消費者表示,自己購買、使用近10年,從未聽說、也未看到過有關安全使用期的標識或說明。對此,商家承認,這臺電視機的安全使用期是8年,銷售時沒有告訴消費者,產品上的確沒有標識。
“安全使用期是8年,消費者已使用快10年,很明顯,這臺彩電屬于超過安全使用期限的產品,是存在自燃或者爆炸的安全隱患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廠家和商家對過了這期限的產品不再承擔責任,但前提條件是廠家和商家在出廠或者銷售時,在產品上或產品說明書上有明顯標識,盡到告知義務。”上街工商所工作人員相告。
在工商所工作人員的調解下,最終商家答應給消費者更換一臺全新的同品牌21英寸彩電。
(記者徐桂麗通訊員藍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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