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需政府主動作為:近年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這從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從今年的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進入了實施
近年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這從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從今年的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進入了實施階段,從此,食品安全有法可依了,這對食品安全事件必然能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對不法生產經營者必然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但筆者認為,單純依靠食品安全法還不能夠完全確保今后食品質量絕對不會出現問題,還不能夠完全杜絕問題食品的出現,在該部法律的基礎上還應該由執法部門主動出擊,積極加強流程監管,同時加強生產經營者的道德自律和提高消費者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識。
在《食品安全法》頒布之前,不少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出現相互推諉的現象,監管部門職責不明、細化不分,造成了誰都該管而誰都不管的情況。比如,筆者在市場上發現了問題食品,去工商部門反映情況,而工商部門則要求筆者到食藥監部門去投訴。而當筆者找到食藥監部門時,他們卻說只能協調,沒有執法權,又讓筆者找質檢部門。無奈,當筆者找到質檢時,該部門的工作人員稱,商品已經流通到了市場上,應該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工商部門的一位工作人員最后在電話里說:“生產的產品本身就是不合格的,這完全應該由質檢部門負責。”繞了一大圈,最后問題仍然無人問津。如此消極執法,無疑為不法者打開了方便之門。
筆者認為,在法律制約、道德自律、個人意識等共同作用下,加上政府部門的主動作為,才能確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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