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亟需完善軟環境:租賃彌補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我國金融租賃在租賃設備投資、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結構化資源配置等方面尚未得到發揮,與我國經濟規模、發展
租賃彌補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我國金融租賃在租賃設備投資、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結構化資源配置等方面尚未得到發揮,與我國經濟規模、發展速度不相適應,外部環境還需進一步完善。” 5月5日,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在中國銀行(601988)業協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聯合主辦的“首屆中國金融租賃(行情,資訊,評論)高峰論壇”上表示。
自2025年銀監會頒布實施《金融租賃監督管理辦法》以來,截止到2025年3月底,12家金融融資租賃公司總資產1863億元,比2025年增長了9.3倍;凈利潤達到25億元,比2025年增長了16.76倍;資本充足率由2025年9月末的15.2%上升到22.1%;不良資產率由3.95%下降到0.78%;撥備覆蓋率從32.25%提高到228.6%。
不過蔡鄂生指出,由于缺乏良好的制度設計,國內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還沒有得到充分發展,絕大多數金融租賃公司鮮少涉足這一領域。“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缺乏較好的政策支持,因此金融租賃公司難以平衡風險收益。”蔡鄂生表示。
而在發達國家,中小企業金融租賃業務都有制度安排作為保證。以日本為例,對符合政策導向的設備引進,日本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稅收優惠,得到一定的補助基金。
工商銀行(601398)行長楊凱生表示,金融租賃有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因為金融租賃可以在一家企業退出市場時,將租賃物轉租給其他企業,這可以有效地防控金融機構的融資風險。
“這是租賃區別于銀行信貸的最大特點,使一些信用狀況一時還不容易鑒別的新興企業或中小型企業,可以享受到融資服務。”楊凱生表示。
政策環境亟待完善
金融租賃作為一項新興業務,在法律、稅收、會計等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
蔡鄂生指出,我國金融租賃業步伐明顯加快,但是與國際差距仍然甚遠。需要不斷發展和完善金融租賃發展軟環境,具體措施包括:平等適用財政、稅收管理政策;完善金融租賃地方監管環境;豐富金融租賃公司多層、穩定、多渠道的長期資金來源方式等。
目前國內融資租賃尚未平等適用三農、中小企業、高科技環保節能等相關領域的財政稅收政策,如財政補貼政策、稅收減免、優惠稅率等。
蔡鄂生表示,國內雖已有民商法、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融資租賃物取回的司法解釋,但是相關法律對于租賃已多年未有調整,不能適應國內融資租賃快速發展的需要。此外,動產租賃標的物沒有凍結制度和統一登記平臺,租賃物權取得缺乏有效法律效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融資租賃,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
金融租賃是金融產業和貿易的結合,具有很強的跨行業特點,因而它面臨著增值稅、產業許可、產權登記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同時,它又是貨物流與資金流的連接,因此又存在著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出口退稅以及外匯管理等一系列政策問題。
“現在我們談政策問題并不是說要爭取更多的優惠政策,而是要有合理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政策,只有這樣才能發揮好金融租賃業的作用。”楊凱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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