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絕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例如:你家的冰箱你是享有完全的所有權,那么其他所有人就附有不作為義務,你和其他任何人之間的關系就屬于絕對法律關系。
相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例如:你借給朋友小H1000元錢,那么你只對他有權利,他只對你有義務,你們之間就是相對法律關系。
2、自然死亡:醫學上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發展規律,沒有暴力干預而發生的死亡,包括衰老死和疾病死。 法學上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人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成為民事主體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
1.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從自然人的出生開始,到自然人死亡時消滅。
2.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不同,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利、接受扶養的權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專屬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自然人則不能享有。
3.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差異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間一般沒有多大差別;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異很大。
這是由于法人各自經營業務范圍的不同,分別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具體內容當然各有區別。
如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也不相同,它們只能在其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如果公民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其家屬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如果下落不明更長,還可以宣告死亡。那么,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有哪些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是什么
二者的區別為:宣告失蹤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沒有這個期限的限制。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后順序,而申請自然人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后順序。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樣。二者宣布撤銷后的效力不一樣等等。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應發生與公民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喪失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終止;其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變更或者消滅;其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其個人合法財產作為遺產按繼承程序處理。 宣告失蹤的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節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機關報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典》和有關的司法解釋,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銷的,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要恢復夫妻關系,需辦理復婚手續。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還,應給予補償。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如果原物已經不存在,則應給予適當補償。 5、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應發生與公民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喪失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終止;其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變更或者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