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職員本應該是一體的,相互依靠的,但總有些公司的負責人,以各種理由去刁難自家員工,導致雙方不歡而散,甚至需要訴諸法律才能結局問題。
據 @信號財經 近日報道,男子劉某在公司電視購物直播欄目中擔任攝像師職務,長期站立及守候在攝像機旁的工作導致他雙側下肢靜脈曲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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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5 年 9 月 12 日的一次直播中,劉某因身體不適,離開直播間 13 分鐘、靠墻坐地休息 3 次,公司以他 " 長時間外出及多次遠離機位坐下構成脫崗 " 為由決定與他解除勞動關系。
劉某認為自己沒有明顯失職行為,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外出前已向現場導播、導演報備,且一直佩戴通話設備并與導播保持聯系,并無失職行為,不構成脫崗,涉事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其支付賠償金 15 萬元,公司不服上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