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的呵護尚留有余溫,轉眼親人之間對簿公堂。親情在左,利益在右,該如何兼顧?
照料孫女多年
憑借承諾起訴索賠
徐阿姨是楊某(男)的母親,楊某與張某(女)曾是夫妻,二人育有女兒小敏(化名),后經法院調解離婚。因楊某、張某工作繁忙,自2016年小敏出生前后,奶奶徐阿姨便參與照料,其間辭去多份兼職工作。
2022年7月,徐阿姨以“二人曾承諾支付‘保姆費’未足額履行,且自己墊付多項費用”為由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保姆費”75.28萬元;支付墊付的醫療費、生活用品費、教育培訓費、交通費等共計3.99萬余元;承擔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等。
庭審中,原告徐阿姨認為,自己帶娃是有償服務,有被告楊某的書面承諾及二人離婚前的協商錄音為證;被告張某則稱,親情互助不能物化為商業服務,且錄音僅是協商過程,未形成最終協議。
法院:離婚協商并非最終協議
判決支付原告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庭審陳述,查明:原告徐阿姨參與照料小敏期間,并非全程單獨照料,部分時段與被告張某或二被告共同照料,小敏也曾隨母親張某單獨生活,照料模式存在“共同照料”與“分別照料”交替的情況。
被告楊某曾單方出具材料,承諾每月支付原告徐阿姨“保姆費”8000元,但無被告張某簽字,被告張某否認知情;二被告離婚前共支付原告徐阿姨2.17萬元“撫慰費”;被告張某提交的證據可證明其承擔了家庭租房和小敏保險、入園、衣物等多項開支,并為原告徐阿姨支付過部分火車票費用。

二被告協商離婚時,曾提及原告徐阿姨帶娃的“保姆費”問題,被告張某表示“該給的給,愿意負擔一半”,被告楊某提及“每人每月分攤五六千元”,但最終離婚調解協議未涉及本案主張的“保姆費”及墊付費用。
法院認為,因當事人之間存在親情關系,且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付出不應僅以支付費用來衡量,而應當查明是否共同生活、經濟情況及家庭義務的負擔等,故“子女上班,父母看孫”而產生的糾紛應認定為婚姻家庭糾紛。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一般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直接負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本案中,二被告經濟狀況良好,依法應承擔起對小敏的撫養、教育責任。二人由于工作原因,常年依賴老人照顧孩子。雖然是原告徐阿姨基于親情自愿所為,但其在兒子、兒媳健在且未喪失撫養能力的前提下,并無撫養孫女的法定義務,故原告有權要求二被告負擔其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關于被告楊某向原告徐阿姨出具的書面承諾,法院認為,家庭成員間有互相幫助的義務,若將家庭成員間一般性互助行為簡單物化為合同之債,不僅損害了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也動搖了以血緣親情為紐帶的家庭存續的基礎,與我國傳統所認可的價值觀相悖,故生硬采用上述書面憑證記載的金額計付原告撫養小敏費用的數額欠妥。
同時,原告徐阿姨庭審中亦主張以二被告協商離婚事宜中談及的“每人每月最少分攤五六千元”即12000元/月的標準計算撫養費用,法院認為,二被告的上述言論并未形成協議內容,僅是雙方協商過程,并且二人離婚協議中亦無此約定,故法院對原告的上述主張不予采納。
據此,綜合本案共同生活情況、剛性數額、離婚時間、已支付費用及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等因素,以社會普通民眾的一般需求為基準進行考慮,法院酌定二被告支付原告徐阿姨撫養小敏的費用68577元(扣除已付2.17萬元后酌定)。對有明確憑證且用于孩子的醫療費、生活用品費、教育培訓費,按共同照料比例支持部分費用;交通費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按勝敗訴比例分擔,必要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非必要保全保險費由原告徐阿姨自行承擔。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楊某、張某支付原告徐阿姨撫養小敏的費用68577元;二、被告楊某、張某支付原告徐阿姨照顧小敏期間墊付的醫療費2320.86元、購藥費660元、生活費214元、教育培訓費900元;三、被告楊某、張某支付原告徐阿姨保全申請費3076.63元;四、駁回原告徐阿姨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親情照料非商業服務
“明規矩”與“存溫情”應并重
從本案審理可明確,認定祖父母照料孫輩相關費用,既要嚴守法律邊界,更要兼顧社會倫理道德與傳統家庭美德,這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和諧”“公正”“誠信”要求的重要體現。根據《民法典》,祖父母僅在“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時才有撫養孫輩的法定義務。若父母有穩定收入與撫養能力,祖父母的照料本質上是“愛幼”傳統的延伸,是親情驅動下的自愿付出——這種付出值得尊重,因此法院會支持合理補償以彌補其時間與精力損耗,但絕不能等同于商業保姆服務而索要高額費用。
同時,主張墊付費用需遵循“有合法票據+與孩子直接關聯”的原則,這既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司法準則,也契合“誠信立家” 的道德要求。家庭成員間相處本應坦誠相待,留存憑證不是“防備”,而是避免后續爭議、維護親情的理性方式。法院確定補償金額時,會參考當地生活水平、實際照料情況與父母經濟能力,而非簡單按“原收入”或“高價標準”計算,以求在保障付出與守護親情間找到平衡。
而在家庭帶娃實踐中,更需“明規矩”與“存溫情”并重:提前溝通照料模式,若因帶娃辭工可約定補償,但約定核心是“感謝付出”而非“商業定價”,需夫妻共同確認以體現尊重;對于孩子相關的大額支出,盡量由父母直接支付,若祖父母墊付費用,應留存憑證并標注用途,核對時多體諒、少計較;遇分歧優先換位思考,長輩理解子女工作壓力,子女體諒長輩帶娃辛苦。尤其需注意,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免除,應從孩子成長出發處理事宜,家庭和睦的核心從來不是“算清每一筆賬”,而是“付出有尊重,相處有溫情”,這既是法律與倫理的共同導向,也是“家和萬事興”的千年智慧,更是構建和諧家庭與社會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