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甘孜海拔4700多米的黨嶺山發生一起徒步險情:一名20歲的江蘇女大學生與網友結伴徒步時突發嚴重高原反應并失溫,被緊急送醫后至今未蘇醒,或有成為植物人的風險。事件引發全網關注。

10月2日,在丹巴縣丹東鎮卓雍措湖埡口附近,該女孩出現高反癥狀,同行“搭子”未作停留,僅將其轉交其他登山者后繼續前行。所幸過往游客、警方、鎮政府及醫務人員接力施救,將其送下山治療。
其母透露,女兒因腦水腫嚴重已接受手術,尚未脫離生命危險,可能需二次手術,后續恢復情況不明。
女孩通過網絡平臺與“搭子”臨時組隊,目前對方未公開回應。女孩母親表示,暫不追責,優先救治,后續將查看女兒手機記錄,確認是否被“拋棄”后再作決定。
連日來,女孩母親已與女兒的徒步搭子取得了聯系。女孩父母告訴記者,網上盛傳的“全女登山隊”為謠言,其女兒與徒步搭子是在青年旅社相識,一行人為兩男兩女。但女兒是否像網上說的那樣被徒步搭子所拋棄,二人也沒有搞清楚,大概只知道搭子可能把高反后的女兒交給了驢友,然后離開。“他們都是和我女兒年齡差不多大的小孩,可能沒有意識到高反會導致很嚴重的后果。”
“其中一個徒步搭子,一個男孩,昨天把我女兒的身份證送了過來,”女孩母親說,“我們說了幾句話,我說女兒的病情很嚴重,他也嘆氣,說‘阿姨,真的對不起’。”
女孩母親還表示,因為醫療費用較大,對來自江蘇農村的他們來說比較沉重,家人在網絡上為女兒發起了籌款。

同行的徒步搭子是否要承擔責任?對此,10月10日下午,記者采訪了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律師。
他認為,臨時徒步“搭子”對同伴負有有限的安全保障義務,核心在于“合理注意”。若女孩已出現嚴重高反、失溫等需他人協助脫險的情況,同行者僅簡單轉交他人而未協助聯系救援、未說明情況或留下聯系方式,可能被視為未履行基本救助義務,構成民事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若已交予具備救助能力者并通報相關信息,則通常不構成責任。
趙良善指出,若確有“轉交后被棄留”并導致救治延誤的情形,該行為可能構成過錯侵權,但一般不涉及刑事“遺棄罪”。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擔責主要看兩點:一是被棄時當事人是否處于無法自救的危險狀態;二是棄伴者是否徹底切斷救助可能。
《民法典》第1176條“自甘風險”原則可部分適用,但不能完全免除同行者的過錯責任。若女孩自身存在忽視風險、未備藥品裝備等過失,可減輕“搭子”責任(如自擔40%-60%);但若“搭子”中途棄伴,仍須對其過錯導致損害擴大的部分負責。
趙良善建議:網絡約“搭子”應明確是“純結伴”還是“互助型”,避免默認對方承擔全面保障義務,必要時可簽書面協議(但無法免除重大過失責任);組隊前應核實對方身份、經驗及緊急聯系人信息,避免與無經驗者同行。同時,參與者須自行攜帶高反藥、保暖設備、衛星電話等物資,提前了解路線風險,不依賴他人準備。
他還強調,應留存關鍵證據:保存聊天記錄(明確風險告知與分工),途中遇險及時錄音錄像,以便厘清責任、保障權益。
(羊城晚報?羊城派綜合自封面新聞、紅星新聞、川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