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南京發布市電梯安全條例,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制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三條?電梯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相關工作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體系;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投入,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協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電梯安全工作,及時協調處理電梯使用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第五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應急管理、財政、衛生健康、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投訴舉報,并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投訴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制造安裝、銷售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和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開展電梯安全宣傳、咨詢和教育培訓,收集、發布電梯主要零部件、維護保養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參與相關標準制定、信用評價等工作,促進行業規范經營。
第九條?建設項目設置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筑設計,保證建筑結構符合電梯安裝、使用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電梯選型、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相關規定和標準,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電梯各層門、候梯廳與安全出口、疏散門和疏散樓梯間應當保持通暢,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醫院、車站、機場、碼頭、體育場館、軌道交通站、行人過街設施、旅游景區等場所新安裝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要求組織開展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電梯建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相關方案,確保新增結構基礎與既有住宅基礎沉降變形符合相關建筑工程質量要求,對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和房屋主體結構連接處等部分采取防水措施。
電梯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一條?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內安裝空氣調節器。
鼓勵使用單位對在用電梯機房采取加裝空氣調節器等環境溫度控制措施,保障電梯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內通信和無線信號覆蓋。
通信、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內通信和無線信號覆蓋工作。
第十三條?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網絡遠程傳輸等功能的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并接入智慧電梯平臺。
符合條件的在用電梯應當配備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并接入智慧電梯平臺。
第十四條?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備電梯自動救援操作裝置。
第十五條?依法應當實行招投標采購的電梯,招標人應當將電梯相關企業的質量安全誠信情況納入招標評定內容。
對保障性住房和其他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住房保障和房產、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會同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故障率,以及電梯制造單位的技術保障、信用等級和售后服務等進行評估論證,并將評估論證意見納入采購或者招標評定內容。
第十六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質量安全負責,保證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要求,并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義務:
(一)保證電梯零部件的供應,提供電梯施工、安全運行、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的技術指導,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二)因設計、制造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向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告知使用單位;
(三)永久保存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出廠隨附技術資料副本;
(四)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五)配合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調取電梯運行參數和故障記錄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對其制造安裝、銷售經營的電梯承擔保修責任。在保修期內提供涉及電梯質量問題的修理服務,不得收取修理或者更換零部件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最低保修期限為自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五年。
第十八條?電梯安裝、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將鑰匙、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等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單位的,即為交付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電梯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且自行管理的,共有人還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三)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書面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四)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為使用單位。
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
第二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依法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自電梯移交十五日內,原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并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不得故意損毀檔案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絕移交。新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自電梯移交之日起承擔使用單位責任。
第二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義務:
(一)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設備臺賬和安全技術檔案;
(二)按照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三)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統一應急救援標識;
(五)負責電梯運行監測裝置的運行和維護,確保傳輸數據的真實、完整;
(六)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救援服務的聯系通暢;
(七)組織電梯日常檢查,保持電梯機房、轎廂環境衛生整潔,保持底坑干燥;
(八)監督電梯維護保養作業;
(九)引導安全、正確乘用電梯,制止危險乘用行為;
(十)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暫停使用并及時處理;
(十一)電梯發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的,立即協調組織救援,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市電梯應急處置平臺;
(十二)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義務:
(一)開展電梯運行日常檢查,并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現場監督維護保養單位做好維護保養記錄,并簽字確認;
(四)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五)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暫停使用并報告使用單位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鼓勵住宅小區業主擔任電梯安全義務監督員,監督電梯管理及維護保養,宣傳文明安全乘梯知識。
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業主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使用單位履行電梯安全職責,依法組織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等費用的籌集。
第二十四條?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所有權人應當在電梯使用前明確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等資金的保障和分攤機制。
鼓勵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等履行電梯使用單位職責。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應當依法明確實際負責人和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電梯安全職責。鼓勵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緊急報警裝置與市電梯應急處置平臺聯通。
增設電梯的既有住宅房屋出售、出租的,應當對增設電梯相關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和高層建筑的電梯使用單位以及新建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為電梯配備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施。鼓勵使用單位為其他在用電梯增配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施。
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電梯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監控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視頻圖像信息的采集、保管、調取和使用應當依法進行,不得利用視頻圖像信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材料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環保等要求。
電梯裝修完成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安全性能驗證,保證電梯曳引能力、制動性能、平衡系數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要求,保障電梯安全使用。
第二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停用電梯的,應當在電梯出入口設置停用標志,并對停用電梯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辦理停用手續。
電梯因自然災害、事故等影響主要安全性能,或者停用一年以上需要恢復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自行檢查并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裝: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經檢驗不合格的;
(三)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安裝和維護保養說明、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定期檢驗報告等技術資料的;
(四)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應當予以報廢。電梯所有權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電梯的使用功能并在三十日內依法辦理報廢手續。
第三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落實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在物業費中列支。
使用單位利用電梯張貼、播放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優先用于支付電梯運行維護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和廣告收支情況。
第三十一條?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二條?乘客應當文明有序乘用電梯,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品;

(二)在電梯中蹦跳、嬉戲、打鬧;
(三)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四)倚靠層門、轎門,在層門、轎門之間逗留或者長時間阻礙電梯關門;
(五)拆除、毀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緊急報警裝置或者安全部件;
(六)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的電梯;
(七)強行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八)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在出入口滯留,或者將頭、手等身體部位伸出安全區域外;
(九)在轎廂內吸煙、吐痰、亂扔垃圾、拍打轎廂;
(十)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業主委員會、業主和其他乘用人有權勸阻、制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使用乘客電梯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者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應當及時與使用單位聯系。使用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三十三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服務。
使用單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和維護保養單位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合同,并于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在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維護保養單位名稱、資質、信用等級、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維護保養期限、維護保養電梯所處位置和電梯編號。
維護保養合同有效期屆滿前,使用單位應當重新簽訂維護保養合同,避免出現無維護保養單位的情形。
鼓勵非公共場所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并裝設與物業服務企業聯通的緊急報警裝置。
第三十四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維護保養業務,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經營場所,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將應急救援基礎信息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簽訂或者終止維護保養合同后五日內,按照規定向電梯應急處置平臺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按照維護保養規定和合同約定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并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義務:
(一)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并保持暢通;
(二)每六個月至少對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向使用單位出具檢查報告,消防員電梯的功能驗證納入自行檢查范圍;
(三)在維護保養期間采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
(四)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建立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五)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使用單位;
(六)建立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和故障處置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七)不得使用質量不合格的電梯零部件;
(八)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九)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托、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十)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應當及時向電梯所在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電梯;
(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三)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報停、報廢的電梯;
(四)違法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維護保養;
(五)其他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主動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收費和主要零部件價格,開展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提供優于國家標準的服務。
第三十八條?鼓勵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利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開展電梯按需維護保養,提升電梯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電梯按需維護保養方案并組織實施。市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電梯按需維護保養相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合同格式條款。
第三十九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電梯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并自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檢驗合格的,發放特種設備使用標志。
第四十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采取相應措施;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電梯所在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電梯經檢驗、檢測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
(三)超過電梯檢驗、檢測有效期,使用單位未實施檢驗、檢測仍繼續使用的;
(四)從事電梯修理、維護保養的施工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
第四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出具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答復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鑒定、確認。
第四十二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可以委托電梯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運行故障率高,影響使用的;
(三)其他需要安全評估的情形。
電梯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公眾聚集場所和高層建筑電梯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使用單位應當申請安全評估。
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意見在電梯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四十三條?電梯監督檢驗機構受理安全評估申請后,應當組成專家評估組進行評估,并自完成現場評估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評估報告。
經安全評估,電梯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估意見;未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出具建議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評估意見。
第四十四條?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電梯招投標的監督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幼兒和學生的電梯安全教育。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擾亂乘坐秩序、妨害運行安全等違法行為,協助開展電梯事故處置。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電梯設置的規劃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電梯消防通道等設計和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
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用于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等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電梯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參與電梯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五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電梯安全監督檢查計劃,對下列在用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梯;
(三)超高層建筑的電梯;
(四)困人故障率高且發生過安全事故的電梯;
(五)困人故障率高且使用期限超過十五年的高層建筑電梯;
(六)其他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四十六條?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一指導、規范電梯運行監測裝置的數據采集、數據傳輸和運行維護。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電梯平臺,匯集電梯運行監測、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數據,實現電梯基礎信息查詢、運行狀態監測、數據統計分析等功能。
第四十七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管信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記錄、歸集電梯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電梯制造、維護保養等單位實行分級分類監管,依法開展聯合獎懲。
第四十八條?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電梯安全情況報告并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電梯質量安全狀況;
(二)電梯檢驗情況;
(三)電梯困人故障和應急處置情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老舊電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經費籌措機制,為電梯所有權人籌措資金提供必要支持。
住宅電梯需要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相關方對費用籌集、實施方案等無法達成一致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確定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費用籌集和實施方案。
第五十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封住宅電梯,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通報電梯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區穩定,協助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消除電梯事故隱患。
第五十一條?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處置平臺,并接入智慧電梯平臺,設置96333專用應急求助電話號碼,開展下列電梯應急處置工作:
(一)保持專用應急求助電話號碼全天候暢通;
(二)受理電梯困人求助,按照就近就快原則指揮調度和開展應急救援;
(三)對電梯困人故障信息、應急處置和事故情況等進行分析研判;
(四)對發現的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或者轉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高層建筑消防演練應當包含電梯應急處置相關內容。
第五十三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服從電梯應急處置平臺的指揮調度。除不可抗力外,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后,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開展救援,并及時向電梯應急處置平臺報告應急救援情況。
第五十四條?發生電梯事故或者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并向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疫情防控期間,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落實防疫要求,定期對電梯按鈕、層門、轎門、轎壁、扶手帶、梯級等公共接觸部位進行清潔和消毒,保持電梯候梯廳、轎廂等乘客聚集區域的通風。建筑物內發生疫情的,應當在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對電梯進行終末消毒后方可使用。
疫情防控期間,維護保養單位在保障電梯安全運行的基礎上,與使用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調整現場維護保養周期,并及時告知電梯所在區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鼓勵維護保養單位實施遠程在線實時檢查維護。
第五十六條?鼓勵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單獨或者共同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市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地方金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具體實施方案。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以公眾聚集場所和高層建筑電梯為重點,協同推進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工作。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銷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履行保修責任的,由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臺電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拒絕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統一應急救援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救援服務聯系通暢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電梯發生故障致使乘客被困,未立即協調組織救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委托無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維護保養服務,或者在用電梯無維護保養單位的,責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乘客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拒不聽從勸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本市從事維護保養業務但未在本市設置固定經營場所并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或者未設立值班電話并保持暢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托、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所稱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含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和維護保養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電梯施工類別劃分相關規定確定。
本條例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等。
本條例所稱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下列情形: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電梯;
(二)電梯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
(三)電梯發生事故后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
(四)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電梯因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